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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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依98.5.27修正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及第75條第4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故獨資、合夥組織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但應申報正確之課稅所得額,若有短、漏報情事者,稽徵機關將以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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