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暴法規定取得保護令之被害人,請注意於4月20日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夫妻所得分開提供!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保護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規定取得保護令被害人權益,請被害人於每年4月20前向各地區國稅局提出申請夫妻所得分開提供,才能保護自己的所得資料不被加害人查調。
該局表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綜合所得稅申報期,民眾至國稅局可同時查調本人、配偶及未滿20歲子女上年度之所得資料,因往年內政部都會提供依家暴法取得保護令被害人資料給國稅局,讓國稅局主動分開提供夫妻所得,但自即日起內政部不再提供,必須由被害人提出申請,國稅局才能提供此項保護措施。

依據財政部頒定之「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為保障被害人自身的權益,請於4月1日至4月20日(或依法展延申請截止日)止,持身分證明文件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夫妻所得分開提供;再次提醒取得保護令之被害人,千萬要在期限內提出申請!才不會讓您的權利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