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暴法規定取得保護令之被害人!請注意了!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保護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規定取得保護令被害人權益,請被害人於今年4月20前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夫妻所得、扣除額分開提供,才能保護自己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不被他人查調。
該局表示,99年5月1日至5月31日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至國稅局可同時查調本人、配偶及未滿20歲子女上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等三項)資料,因往年內政部都會提供依家暴法取得保護令被害人資料給國稅局,讓國稅局主動分開提供夫妻所得,但自去年起內政部不再提供,必須由被害人提出申請,國稅局才能提供此項保護措施。
國稅局再次提醒為保障被害人自身之權益,請於99年4月20日前,持保護令及身分證明文件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夫妻所得分開提供,以保障自身權益。【#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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