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不適用減徵規定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辦理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繼承原因如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不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
因繼承而取得的土地不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而繼承之土地於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的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增值額的基礎,其土地增值稅已減輕,故繼承也屬於移轉發生原因,不算重劃後首次移轉,所以,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的土地,已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