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需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應於99年4月20日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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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如有分居或特殊原因,需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應於99年4月1日至99年4月20日,以書面(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親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採電子網路傳遞提出申請。&該局說明,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99年5月1日起至99年5月31日止,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可憑網路憑證(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下載或親赴稽徵機關申請查調本人、配偶及未滿20歲子女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供申報時參考。&該局指出,夫妻若有分居或特殊原因,需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應於99年4月20日前提出申請。申請方式除以書面(郵寄、傳真或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各類信箱/稅務信箱)、親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外,亦可透過網路申請,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98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網址:http://tax.nat.gov.tw) 線上申請。&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聲請或核發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者,依同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由被害人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爰提醒持有該款保護令,尚未向稽徵機關申請限制他人查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若需將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應於99年4月20日前儘速主動提出書面申請,以維自身權益。&(聯絡人:資料科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9)&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