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大眾運輸業者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之收入所立收據應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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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自98年6月12日起,大眾運輸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之收入,依財政部98年9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076320號令核釋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其所書立之收據,應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提醒您:如發現有98年6月12日起,書立上揭憑證尚未貼用印花稅票者,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
民眾如對貼用印花稅票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536969電話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