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採按年計算,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規定,凡於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當天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舉例來說,陳先生原持有之土地賣給周小姐,並於100年9月1日辦妥移轉登記, 100年11月1日地價稅開徵時,土地所有權雖然已移轉給周小姐,但依據上開土地稅法之規定,因為100年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為陳先生,所以陳先生仍為該筆土地100年度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而周小姐則自101年才負有地價稅繳納義務。
簡言之,地價稅之徵收以每年度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所以於基準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當年度地價稅由新所有權人負繳納義務;而於基準日後完成移轉登記者,當年度地價稅由原所有權人負繳納義務。
該局並提醒大家,100年度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納稅義務人如戶籍地址或住所有所變動,請儘速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更正稅單送達地址,以免未收到地價稅單致延誤繳納時間。
  民眾如有其他地方稅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