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稅捐依法辦理財產禁止處分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之財產,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因此,為確保租稅債權之徵起,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移轉不動產所有權,規避滯欠稅捐之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機關得對欠稅人財產為禁止處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如果是土地按公告現值加四成,而房屋則按房屋現值加二成計價,並須扣除原已設定之抵押權金額。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接獲繳款書應如期繳清稅款,如對核定稅捐有不服,可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切勿置之不理,否則除遭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保全之處分外,尚須繳納滯納金,並遭移送強制執行,將造成困擾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