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只能擇一減除。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一年一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季節即將來臨,高雄市民王先生來電詢問,如要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其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如何選擇適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在適用上,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只能擇一減除。
如在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若選擇標準扣除額,不用檢附單據證明,單身者可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可扣除152,000元。反之,選擇列舉扣除額,必須檢附單據證明,且列舉扣除金額,單身要超過76,000元或有配偶者超過152,000元才划算。
另該局表示,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只能擇一減除,選擇最有利方式扣除,是合法節稅的方法。【#093】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曾順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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