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的權利價值應否課徵遺產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受理被繼承人林君遺產稅申報案時,納稅義務人詢問:被繼承人生前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如被繼承人僅係要保人及受益人,而非被保險人時,該保險之保單價值是否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列入遺產總額申報?該局答覆如下: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之全部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要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如被保險人非為要保人之情形,當該保險契約尚未期滿,要保人死亡時,累積之利得應歸要保人所有,即屬要保人死亡時所遺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本案經查核保險契約發現,被繼承人林君係要保人,被保險人為林君之子女,與保險法第112條所稱「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所稱「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情形均屬有別,本案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仍生存,並無死亡給付情事,綜上,該保險之保單價值屬被繼承人林君死亡時遺留之財產,應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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