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一時貿易資料可採媒體方式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自98年1月1日起已可採用媒體方式辦理,不再侷限於人工手寫書表申報方式,而上述相關建檔程式已置於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網站(下載路徑:http://www.fdc.gov.tw/訊息公告/資料下載)。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說,營利事業向依法免辦營業登記,且非經常買賣商品之個人購買商品時,應辦理該出售者個人一時貿易資料之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期間為每單月1日至15日(如遇例假日順延之)申報前2個月資料,例如:1月份及2月份個人一時貿易資料,請於3月1日至15日申報。
該局指出,採媒體申報時應檢附下列之資料:
1、個人一時貿易資料檔案。
2、媒體檔案遞送單。
3、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
該局特別提醒申報單位,若逾期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則不能採用媒體方式辦理,只能採用人工手寫書表申報方式。凡設籍於高雄市之申報單位,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地點為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66號6樓,承辦人員楊淑真小姐,電話:7256600分機7915。【#104】
新聞稿提供單位:資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楊淑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