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購後售房屋亦有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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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發布令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另該款所稱「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應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託移轉之房屋。
  財政部表示,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規定原以一生一次為限,惟為滿足一般民眾換屋需求,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如符合該項各款所定條件,仍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由於該項第2款規定「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致先購後售者是否亦得適用滋生疑義。經財政部考量民眾換屋可能採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方式,如先購買自用住宅後始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於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雖擁有2處房屋,倘係自用住宅換屋者,仍宜視其僅有1處自用住宅,爰核釋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亦符合該項第2款規定,以保障民眾權益及符合社會現況。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避免擁有2間以上自用住宅房屋者,藉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以符合僅有一處自用住宅房屋之規定,有違立法本旨,該部爰一併核釋上開條項第2款所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應包括信託移轉之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