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眾通行之騎樓用地,無償供公共使用,可以申請免徵或減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騎樓用地設置目的,純係為提供公眾通行,在建築法上不計入建蔽容積,而且法定騎樓都是設置在商業區或住宅區的重要幹道兩旁,以便利公眾通行,如私自占用將無法申請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規定:「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下列規定減徵地價稅。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1層者,減徵2之1。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者2層者,減徵3分之1。三、地上有建築改物者3層者,減徵4分之1。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4層者,減徵5分之1。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