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購買2年內建造完成之預售屋可否申請重購退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購買預售屋,自取得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其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不過該預售屋必須在原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

 該局指出,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另行在2年內購買都市土地不超過3公畝(約90坪)者或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公畝(約210坪),只要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經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後尚有餘額,就可以向出售地之稅捐機關,申請就已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重購土地地價的金額。

 上述規定亦可適用於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的情形,所以先購買預售屋再出售原自用住宅亦可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