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本身領有駕駛執照應以自有車輛申辦免稅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原依使用牌照稅法核准一戶一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嗣後經查持有汽車駕駛執照,依規定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應以自有車輛為限,才能申辦免稅。
該局又表示,經發現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應於通知輔導函送達日起1個月內補送相關文件,逾期將被取消免稅資格,並自輔導函送達之日起恢復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