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之收入,所書立之憑證,應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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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大眾運輸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之收入,於98年6月12日至98年9月18日止所書立之憑證,業經財政部函示,應補徵印花稅。
該局提醒縣內各大眾運輸事業注意,如在98年6月12日至98年9月18日期間,因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之收入,所開立之銀錢收據,請儘速補繳印花稅,如收入憑證已開立統一發票者,尚無須再繳納印花稅。至於繳納方式,可至該局及分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繳納。
承辦員:楊美麗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