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賣場或超商擺放投幣式搖搖馬、抓娃娃機供人娛樂應課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擺放投幣式搖搖馬、抓娃娃等電動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係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娛樂稅課徵範圍,不論所經營每月營業額多少,均應於開業前向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娛樂稅款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稅務局籲請未辦理登記及娛樂稅代徵手續之業者,儘速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以免經查獲受處罰。如有任何疑義,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歡迎來電08-7338086分機32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