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未親自收受稅單,是否會遭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陳先生來電詢問,其並未親自收受稅單,為何仍遭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扣押其薪資所得?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稽徵機關之文書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付與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為送達。如係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並由郵務人員將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由郵務人員將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之日期,納稅義務人是否赴郵局領取,並不影響送達之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