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為能力人可否代理納稅義務人查詢其財產資料?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常有民眾表示因工作繁忙、無法親臨現場查詢財產資料,可否委由其未成年子女代為辦理財產資料業務?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條文所示無需法定代理人允許之純獲利益指在同一行為中,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純享有法律上之利益,而不負擔任何法律上義務。是以本人與代理人間,如係單獨授與代理權,代理人受領代理權,並不負擔任何義務,屬純穫利益行為。且限制行為能力人以代理人身分所為之行為,因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財產狀況無關,皆無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故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代理納稅義務人查詢其財產資料。又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可向稅捐稽徵人員查詢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財產資料,是以凡經合法授權代理者,均得依上開規定查詢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