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車輛在台使用規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琉球鄉民眾詢問其離島免稅車輛如在東港地區使用是否須補繳使用牌照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民眾設籍金門、馬祖、澎湖、小琉球、蘭嶼及綠島等離島地區者,購買二千四百CC以下的車輛享有免繳使用牌照稅的優惠,不過該車僅能在離島使用,若運至台灣本島使用,經由稅捐機關車輛總檢查或交通違規案件查獲者,逕依「離島地區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管制辦法」自查獲之日起恢復課稅;若僅使用數天,汽車所有人必須自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確認車輛非在本島長期使用,並補繳在本島使用期間的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