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應依所犯法條按一年內查獲次數或逃漏營業稅額認定應否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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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停止其營業,係以一年內查獲次數認定應否停止營業。至依同法第51條第3款規定,營業人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者,得停止其營業,其停業之標準,依「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規定,其逃漏稅額一年內合計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業已確定,且所漏稅額及罰鍰尚未繳清者,即以一年內逃漏稅額認定應否停止營業。
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說明,有關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究係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或第51條第3款,應如何區分乙節,依財政部79年2月19日台財稅第780323841號函釋,如係於法定申報期限前被查獲者,應依前揭法第52條規定處罰;如係逾法定申報期限始被查獲者,應依同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處罰。是故,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除補稅並處罰鍰外,尚有停業之處分,請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107】
新聞稿提供單位:高雄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周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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