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要注意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民王先生來電詢問,家裏房屋被A公司的司機撞壞了,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確定,在何種情形下,能夠查調A公司及其負責人B君的財產及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如果法院判決書載有被告A公司兼法定代理人B君,在這種情況下,才能查調A公司及其負責人B君的財產及所得;反之,法院判決書載有被告A公司法定代理人B君,此種情形下,只能查調A公司的財產及所得。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此案為例,債權人要親自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需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1、債權人為個人,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正(正本驗證發還)、影本或印章。
2、司法機關之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正本驗證發還)、影本。 (不得上訴案件為終審確定民事判決正、影本)
該局表示,若民眾不知提供何種證件,可來電0800-000-321向國稅局詢問,國稅局同仁樂意為民眾解答,或至本局網站WWW.ntak.gov.tw/申辦查詢/臨櫃申辦檢附文件,查看。【#116】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曾順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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