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堆置營業用物品當心房屋稅額提高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住家用房屋如堆積營業用有關之物品,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應該有所注意,以免吃虧多負擔稅金。

 該局表示,日前有位陳姓納稅義務人打電話詢問,指其房屋稅是住家用,何以部分卻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癥結何在?經查閱房屋稅籍紀錄表,發覺資料記載一樓部分有堆置與營業不可分離貨品,而陳某卻聲稱是朋友暫時寄放,他並沒向友人收取任何租金及收益。

 依房屋稅法令規定,房屋堆置與營業有關之貨物、原物料等物品,應按營業用稅率計課房屋稅,與有無收取租金無關,也不論是他人寄放或自行堆置,都是一樣。

 該局進一步表示,類似上述情形,會影響房屋稅額的負擔,因此在住家堆置貨物、原物料等物品時,須多加考慮,俾資周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