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於繳納截止日適逢順延期間內繳納仍享有1%的代徵獎勵金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娛樂稅代徵人對於繳納截止日適逢順延期間內繳納是否享有代徵獎勵金常有疑問,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娛樂稅繳納截限日期適逢週六或例假日,娛樂稅代徵人在順延期間內繳納者,仍享有其代徵稅額1%之獎勵金。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娛樂稅代徵人假設99年3月份應納娛樂稅10,000元,限繳日期為4月10日適逢星期六、及4月11日星期日,則該筆稅捐可順延至4月12日(星期一)前繳納,若於該日前繳納,則可扣領100元獎勵金,即當月娛樂稅僅須繳納9,900元。該局提醒您!把握您的權益,每月應繳納之娛樂稅款,務請依限繳納,逾期繳納即損失扣領1%獎勵金的機會,另每逾2日尚須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