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雖已取得法院確定判決文件,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仍需要付費!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自98年10月29日起查調每一位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每項費用各調降為250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250元。因此,債權人雖已取得法院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文件,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仍需按上開收費標準付費。
國稅局說明:經查調結果,無論有無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已繳交之服務費均不予退還。如因申請人提供之債務人統一編號錯誤,致查調結果非屬債務人資料時,已繳交服務費均不予退還,如另行填具申請書查調資料時,則應另收取服務費。【#124】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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