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若已繳清欠稅,銀行帳戶存款卻仍被扣押,可向移送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查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義務人若已繳清欠稅,銀行帳戶存款卻仍被扣押,可向移送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查明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被執行機關扣押銀行存款後才繳清欠稅,而該存款仍被扣押者,關於銀行存款被扣押之疑義應請速向執行機關查詢或可透過移送機關代為查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偶有義務人來電表示已繳清欠稅,為何銀行帳戶仍被扣押?經分析此類情形,其中以義務人誤以為繳清欠稅為主,其次是撤銷扣押命令之程序尚未完成所致。

  關於銀行存款之扣押收取係強制執行方法的一種,若義務人繳清執行應納金額後,執行機關即撤銷該執行命令,先為說明。其中義務人主張繳清欠稅或無欠稅部分,經查明多為義務人滯欠類別過多,例如同時欠國稅、地方稅、監理費用或交通違規等,義務人僅繳清地方稅即誤以為繳清全部執行應納金額,而實際上執行機關因尚有其他移送機關案件未繳清致無法撤銷該執行命令。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義務人未能對個人稅款或公法上金錢繳納義務之情形為控管致無法瞭解個人欠稅(費)之情形,對於已移送執行的案件內容,可向執行機關查詢,但其僅能查得已移送執行的部分;對於尚未移送或已核發債權憑證的部分需向各移送機關查詢(即被欠稅費的行政機關),避免繳清移送執行部分卻又因新案而被扣押的情形。對義務人而言,被執行之案件或許較有個人利益上的急迫性(如:被扣押存款或被扣薪等),但需瞭解除了被移送執行部分外尚還有未移送執行部分,仍需另為繳清,始能避免一再被執行。

  關於撤銷銀行存款扣押命令以該扣押命令所載執行案件繳清為要件,惟因有公庫劃解及銷號等作業時間,故民眾繳清時可立即提供收據予執行機關以儘速撤銷執行命令。

  地方稅務局建議納稅義務人,關於滯納稅捐本應儘速繳納,若已移送執行,收到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時於期限內至超商或執行分署繳納,其執行必要費用最低;若銀行存款被扣押時始繳納,除造成資金運用不便,亦可能發生存款已被扣繳來不及撤銷需另透過退回支票或以退稅程序來進行退稅,其執行必要費用或銀行手續費亦會增加並造成義務人金錢運用上之不便等不利情事,故收到傳繳通知書時請儘速繳納,此時,若對執行內容有疑義亦請早日反應,莫待各執行程序進行後始為異議,以避免權益損失。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