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繳申報應納稅額不包含最低稅負制所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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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日頻接獲營利事業電話詢問,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暫繳稅額是否包含按上年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繳納稅額之二分之一?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本年度因9月30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0月1日),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前揭所指應納稅額並不包含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繳納之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如期辦理暫繳申報,以免逾期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按日加計利息,增加負擔。
(聯絡人:松山分局劉審核員;電話:27183606分機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