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為配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財務會計準則第39號公報「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96年10月12日第267號函「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保留由員工認購會計處理疑義」規定,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應予費用化,爰就前開費用化之課稅規定,予以核釋,以利一般營利事業遵循適用。 財政部說明,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係公司為取得員工勞務,而以權益商品(認購權)為對價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其依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給與日認購權之公平價值及認列為公司費用之會計處理,與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且以發行新股履約者相同,故公司依上開第39號公報及第267號函規定計算之酬勞成本、酬勞成本變動及既得日後之課稅,應參照財政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有關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費用化之課稅規定辦理。 附件:財政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