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完結前,以公司股本存入銀行所生利息,是否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0208)

公司經法院命令解散,因股東內部發生糾紛致未分配剩餘財產,亦未將股本發還,其清算尚未完結,公司主體並未消滅,如以公司名義將上項股本存入銀行所生之利息,仍應由清算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72.4.12.台財稅第3270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