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人存款被強制扣押,並不等於已繳清欠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欠稅已從存款扣押,為何還因使用牌照稅未繳納而被裁罰﹖

  該局說明,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依規定就欠稅人對第三人存款債權核發扣押命令,禁止第三人向欠稅人清償,僅是行政執行程序,在行政執行分署還沒有完成收取扣押款項前,欠稅人存款債權並未喪失,納稅義務人不能算是已繳清欠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輛所有人欠繳使用牌照稅,即使存款已遭行政執行分署核發扣押命令,但在該分署尚未收取扣押款項前,納稅義務人可向稅捐機關補單並於繳清欠稅後將繳款收據傳真至行政執行分署,該分署即會撤銷扣押命令。車輛未繳清欠稅使用公共道路而被查獲,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不能因存款已被扣押,認為欠稅已繳清而可免罰。民眾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10-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