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民營托嬰中心所開立收據免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托嬰中心收取托育服務費用所開立收據應依法繳納印花稅,但縣(市)政府社會局委託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團體或公私立學校辦理各行政區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其所開立服務費用收據則免課徵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托嬰中心與幼兒園二者性質不同,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各公私立幼兒園,可比照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托嬰中心所開立服務費用收據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之「銀錢收據」,應依規定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繳納印花稅。但公辦民營托嬰中心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機關名義,其所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則符合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之憑證,免納印花稅。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10-10-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