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7 外僑在臺期間,其在國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為何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外僑在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如超過90天者,除特殊情形外,大多為其雇主來華從事商務活動或提供勞務,如銷售貨品、調查市場、採購、驗貨、技術服務等,因其在華居留期間,中華民國政府提供其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使用各項公共設施,並受中華民國政府之保護,故有納稅之義務,且在國際間課稅之慣例上,對於勞務報酬所得來源國別之認定,均係以勞務提供地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