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6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及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的財產,可以按年遞減扣除遺產價額課稅之規定,其要件為何?

要適用這2項規定的前題,必須是繼承的財產已經繳過遺產稅了,才可以不計入或按年遞減扣除遺產總額;又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或外國人,那麼就不適用減免扣除的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