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9 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應檢附何種憑證?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診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參加健保的醫院及診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可以列舉扣除,但是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則不能扣除。申報時,要檢附收據正本,但是如果因為病情需要,要使用醫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而自己購買時,藥費可以下列的憑證列舉扣除:
1.醫院、診所的住院或就醫證明。
2.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的證明。
3.填寫使用人為抬頭的統一發票或收據。
又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扣除。
(所得稅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3 )
(財政部73年8月1日台財稅第56879號函)
(財政部95年10月5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063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