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如何處罰?(9608)

營業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不得少於新臺幣1千2百元最高不得多於新臺幣1萬2千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不得少於新臺幣3千元最高不得多於新臺幣3萬元,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千2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千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