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7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會受到什麼處罰?

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未依法在期限內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處這個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1,500元的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如果超過期限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所給付之金額處該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5%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能少於3,000元。如果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未依法在限期內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時,應通知該單位的主管機關議處該機關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之負責人。
但是,上面所規定應處罰鍰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1.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在填報或填發期限屆滿後10天內自動補報或填發,且補報或填發之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之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之30%者,免予處罰。
2.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已自動填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而不符合前款規定,其給付總額在新臺幣1,50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之二分之一處罰;其給付總額超過新台幣1,500元者,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3.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未依限填發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其給付總額在新臺幣1,500元以下,經於稽徵機關通知限期內補報或填發者,按給付總額處罰。
(所得稅法第111條)
(財政部96年4月27日台財稅第09604523220號令發布修正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