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退職所得,應如何計算之?(1153)

1. 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遺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為退職所得,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1) 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15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零。
○2超過15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金數為所得額。
(2) 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5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3) 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2. 若屬94年1月1日以後退休或是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1)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1一次領取總額在156,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2超過156,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1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1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76,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所得稅法第14條)
(財政部93年12月8日臺財稅第09304557470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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