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藍色申報書,有何優惠規定?(2503)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藍色申報書,可享受下列3項優惠:
1.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2個以上之營利事業(指獨資經營或合夥經營)均係藍色申報,其中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同年期為限),以其餘額為所得額,但未依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者,則不得適用。
2.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者,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較優惠限度,列為損失或費用。
3.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6條、第37條、第39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