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列報扶養子女,應符合那些要件?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20歲以上的子女,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話,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的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的證明以備審核。至於「在校就學」是以具有正式學籍的才可以適用,在學證明文件可以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或是在學證明書等作為憑證。如果是在國外留學具有正式學籍、就讀軍事學校或就讀經教育部採認學歷之大陸地區學校也可以申報扶養。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
(財政部84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841657896號函)
(財政部100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24313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