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產製廠商應如何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5851)

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菸酒前,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分別說明如下:
(一) 廠商登記: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菸酒前,依規定格式填具菸酒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連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並檢附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廠房倉棧簡明平面圖及菸酒製造業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等各2份,送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二) 產品登記:產製廠商於開始產製菸酒前,應向所在地國稅局洽編產品編號,並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1式2份、檢同樣品4吋照片、標示及圖樣各2張,送所在地稽徵機關審查登記。上述應檢送之樣品照片、標示及圖樣,如無法於產製前檢送者,得於首次產製完成2日內檢送。

(菸酒稅法第9條)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4條、第5條、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