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 計算綜合所得稅可以從所得總額減除之項目有那些?

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項目包括免稅額及扣除額,100年度的免稅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82,000元,但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暨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123,000元。至於扣除額包括兩類,第1類為一般扣除額,又可分為「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2種,只可以從中選擇1種申報減除,不可兩者併用。列舉扣除額包括的項目有以下12項:
1.捐贈
2.人身保險費
3.醫藥及生育費
4.災害損失
5.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6.房屋租金支出
7.個人依政治獻金法對政黨之捐贈
8.個人依政治獻金法對政治團體之捐贈
9.個人依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之捐贈
10.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
11.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
12.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對學校法人或該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的捐贈
第2類為特別扣除額,共有6項: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1年度適用)

(所得稅法第17條)
(政治獻金法第17、18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4第1項)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0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