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舉發漏稅可否領取罰鍰獎金?(0708)

不可以領取,公務員為違章漏稅案件之舉發人時,不得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之規定領取獎金。為保障國家稅收,公務員舉發違章漏稅,乃屬其應盡之義務,故所得稅法第103條第3項(現為同條第4項)明定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該條獎金之規定。公務員舉發所得稅以外之違章漏稅時,亦應參照該條規定意旨,不得領取罰鍰獎金。
(財政部69.10.13.台財稅第3848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