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減免處罰標準所稱銷售額」?(0632)

關於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1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1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50元以下,免予處罰。」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尚非指該張發票之實際銷售額。
(財政部99.11.10台財稅字第0990039697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