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死亡,其家屬辦理拋棄繼承,請問公司的股份如何處理?
答:根據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民法第1144條,配偶為當然繼承,如果第一順位拋棄繼承,配偶仍健在,由配偶及第二順位的父母共同繼承;第二順位拋棄繼承,由配偶及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第三順位兄弟姊妹拋棄繼承,由配偶及第四順位祖父母共同繼承。拋棄繼承須於死亡三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假設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6條準用無人承認繼承的規定,由死亡者的親屬組成親屬會議,由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人,以便管理遺產。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即當然解任,董事長及其董事資格無繼承問題。
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死亡,其合法繼承人皆拋棄繼承,公司至今已停業7、8年,股東死亡亦已3年。今年沒辦停業,該公司是否可以公告註銷。另後續若有清算問題,該如何處理?
答:1.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份之轉讓,僅須按法定程序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即可,毋庸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爰此,倘該死亡股東之合法繼承人皆拋棄繼承,由往生之親屬組成親屬會議選出遺產管理人處理之。另依公司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公司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2.另有關清算之疑義,依公司法第24條及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應行清算,復依公司法第83條及第331條規定,清算人之就(解)任暨清算完結等均應向法院聲報;另依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清算,係屬法院監督範疇,故有關公司清算相關事宜,請逕洽所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