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草案)」第9條規定,
扣費義務人退還保險對象之溢扣款,若為已繳納保險人之款項,可
向保險人申請退還或就其應扣繳補充保險費內留抵之。據此,本局
實務規劃作業,如扣費單位發現有溢繳補充保險費情形時,可經由
內部調帳,於次月繳納之補充保險費中沖抵,惟必須同步更正補充
保險費明細申報資料,並於次年1月31日以前向本局申報正確之明細
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