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公司登記實務 十二、章程必要記載事項

問:倘章程訂定如下是否違反規定?


1.非經全體股東出席及全體股東同意,不得變更章程或為解散、合併、分割之決議。


2.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優先由兼任總經理之董事代理,其餘代理順序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辦理。


答:

1.查公司法第277條第4項及第316條第3項規定,公司變更章程或為解散、合併、分割之決議,其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是以,公司自得於章程中訂定特定條款規定變更章程或為解散、合併、分割時,需經全體股東出席及全體股東同意。


2.章程規定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優先由兼任總經理之董事代理,有剝奪公司法第208條規定副董事長及常務董事優先代理及董事長指定代理人之權利,自非所宜。

 


問:公司設立時,章程能否保留條號,內容刪除,例如:第7條:刪除。


答: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