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公司登記實務 四、不實登記之撤銷與處罰

問:被公司冒名登記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時應如何自保?

答:

1.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與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委任關係存在之訴,俟裁判確定,再檢附申請書、裁判書及判不決確定證明書,請求主管機關撤銷董監事身分。

2.亦可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俟檢察官緩起訴確定或法院判決偽造文書罪確定,再由檢察機關通知主管關撤銷董監事身分。

 

問:公司改選董監事,原董事之一在不知情下被換掉,公司負責人偽造其簽名,當事人該如何處理?

答:當事人可申請影印該次董事會簽到簿,依刑法第214條規定,提起刑事告訴。

 

問: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僅經發起人口頭同意,由代表人處理簽名事宜,董事簽到簿非親自簽名,且當時要當股東不當董事,如法院判決發起人會議事錄及簽到簿不實,主管機關如何處理?

答:本案涉及違反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並應由檢察機關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經裁判確定後,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