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營利事業,可否設置該帳戶?(2422)

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營利事業,除了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繳納的所得稅,可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用以扣抵應納綜合所得稅外,不得分配可扣抵稅額給其股東扣抵應納綜合所得稅。如果違反規定,將所繳納的稅額分配給股東扣抵,營利事業除須按分配稅額補繳外,還須處1倍之罰鍰。惟如上開營利事業僅是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而未分配稅款給股東扣抵,則並不會有任何處罰。
(所得稅法第66條之7)

QA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