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3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稅款,會受到什麼處罰?

納稅義務人沒有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每超過2天,須按照應繳的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30天仍然沒有繳納的話,由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應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且從滯納期屆滿隔天起到繳納那一天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例如某甲收到一份所得稅繳款書,限繳日期是100年7月15日,如果某甲在100年7月15日以後超過30天未繳納這筆稅款,將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所以除了繳納本稅外,還要另加徵15%的滯納金及自滯納期限屆滿次日至繳納日止的利息。
(所得稅法第1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