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不動產免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有民眾詢問,因繼承分割不動產之結果與應繼分不相等,應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及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繼承人如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者,亦同。若繼承土地有再行移轉應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不動產雖免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惟有欠繳地價稅、房屋稅之土地、房屋,不得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因此,民眾於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前,應先持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至地方稅捐機關繳清地價稅、房屋稅並查註無欠稅後,始可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民眾如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877979 或08-7338086轉23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10-2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